A女士: 律师,我要咨询一个问题:一个熟人老W欠我10万元钱,再三催促也不还,我去法院起诉了。在开庭的时候,他承认欠款的事实,但是表示自己做生意亏损了,暂时没钱还给我。上个月拿到了《判决书》,法院判他还钱并给付利息。但是他还是不还钱。怎么办?
B律师: 您可以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A女士: 我去了,法院执行局跟我说的话居然和老W一样——没有财产,执行不到钱!
我听一个朋友说,我的这笔欠款是在老W和他老婆离婚之前欠下的,属于他们夫妻的共同债务,应当他们两个人共同承担。现在老W和他老婆离婚了,老W没钱,但是他老婆可能有钱,因此我可以跟法院执行局的法官说,让他们去执行老W前妻的财产。
这样对吗?我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老W前妻的财产吗?
B律师: 您不能要求法院强制执行老W前妻的财产。
《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共同债务均由偿还责任,但是,由于A女士在诉讼过程中,并未将老W前妻列为被告、并未向其提出任何诉讼请求,因此法院判决书中也没有判令老W前妻对A女士所诉之借款承担任何偿还义务。
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意味着直接通过执行程序确定由生效法律文书列明的被执行人以外的人承担实体责任,对各方当事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将产生极大影响。因此,追加被执行人必须遵循法定法原则,即应当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既不能超出法定情形进行追加,也不能直接引用有关实体裁判规则进行追加。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看,并无关于在执行程序中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或原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的规定。
因此,到了强制执行阶段,申请执行人A女士如果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等法律规定,以“老W前妻应当承担其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之共同债务”为由,请求追加老W前妻为被执行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但是,追加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并不意味着对老W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或者老W前妻是否应承担该项债务进行否定,A女士仍可以通过另行起诉老W前妻的方式对自己的实体权利进行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