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先生:我和我老婆已经结婚十多年了,感情一直不是很好,但是因为女儿一直强烈反对我们分开,所以我们并没有办理离婚手续。两年多以前,我们分居了。 由于女儿读书的原因,我们在女儿学校附近买了一套房子,妻子和女儿共同居住,而我则居住在以前的老房子里。
我们瞒着女儿写了一个《分居协议》,里面除了约定两套房子一人一套之外,还约定了女儿由女方负责照顾抚养、我每月给付生活费等条件。最后还有一条是:“分居后,二人各自生活互不干扰。”
起初并没有什么问题,但是最近我提出要和她正式办理离婚手续的时候,她却不同意了。不仅不同意,还不停的联系我、到我住所和单位找我,要求不再分居。这让我很困扰——我确实不想和她继续共同生活了。
因此,我想请问律师,我可以凭着《分居协议》去法院诉讼吗?如果可以,我是告她要求离婚,还是要她履行《分居协议》、不要骚扰我?
律师答:可以起诉“要求离婚”,但不能起诉“不再骚扰”。
对于解决家庭矛盾、躲避家庭暴力等方面来说,“分居”不失为一种行之有效的选择。但是,从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来看,同居是夫妻之间的应尽义务,分居并不为法律所提倡。所以,如果当事人基于《分居协议》而向法院提出要求强制双方分居、排除对方骚扰等等诉讼请求,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的。但是在《分居协议》中做出的有关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条款则是有效的。
因此,本案中,C先生可以选择向法院诉讼、要求离婚,同时将所签订的《分居协议》作为证据之一提交,既可以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佐证,也可以要求法院在判决离婚的同时依照《分居协议》的约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