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0日22时许,大悟县大新派出所接到辖区居民燕子报警称:其丈夫张某因为琐事对自己实施殴打。接到报警后,大新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将张某传唤至大新派出所接受调查。经调查证实:当晚21时许,张某因为责怪妻子没有算计好家用,家里储蓄不多等琐事,夫妻发生争吵,后张某使用皮鞋鞋跟对其妻子背部、头部进行殴打,导致燕子身体多处受伤。
通过民警的严厉训诫,张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征得受害人同意调解的处理意见后,民警对张某的违法行为不予治安处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对张某开具了《家庭暴力告诫书》,于次日将该告诫书送达大新镇某村委会和大新镇妇联。
【案情分析】
本案中,受害人燕子在遭受丈夫张某的“家暴”后,及时打电话报警,民警出警制止暴力行为,在调查的基础上,对张某进行严厉训诫;受害人燕子同意调解,民警对张某的违法行为不予治安处罚,并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村委会、派出所将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等于是给加害人上了一道“紧箍咒”。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十六条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小TIPS:
如何收集家庭暴力证据?
在打官司过程中,当事人要将收集到的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提交法院,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一是收集书证,将与案件有关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收集起来。例如,要提供身体受伤害后检查的病历、医疗费票据等。
二是收集物证,用物品的外形、特征、性质等来证明案件的事实。例如,妇女遭受家暴后要保存当时所有的痕迹,对伤害部位及时拍照,保留照片和致伤工具等。
三是收集证人证言,将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材料收集起来。例如,110出警记录等。
四是收集鉴定结论,由具有鉴定资格的单位,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提出结论性意见。例如,向公安机关提出的法医鉴定申请、法医鉴定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