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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共同生活28年未领证 “婚姻”不受法律保护
文章来源:788sb.com 发布日期:2017-08-09 11:45 浏览次数:

 【案件回放】

1989年,杨某和黄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举行婚礼,但双方不曾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婚后,他们育有一儿一女,女儿现已嫁人,儿子于2012年车祸去世。近几年来,双方经常为一些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和打斗,感情破裂,为此,20169月,杨某到法庭起诉要求离婚,黄某要求杨某补偿10万元,其共同财产住房一套归自己所有。

法庭受理了此案。经了解,“结婚”时双方只有15岁,不符合结婚法定年龄条件,也不构成事实婚姻关系,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只是同居关系,可以判其撤诉。法庭工作人员为两人讲解相关法律知识,对两人违法同居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并进行疏导和劝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协议,同意解除同居关系,其共同财产住房一套归黄某所有,黄某放弃要求杨某补偿10万元的请求。

【案情分析】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很容易混淆未婚同居、“事实婚姻”等概念。同居一般是指男女双方未结婚而共同生活的一种两性关系,该种关系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事实婚姻是相对合法登记的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①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21日以前;②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③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就像本案例中,杨某和黄某在199421日前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是同居前未达到法定年龄条件,因此不构成事实婚姻,只能认定为同居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